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832號
PCDV,106,司繼,2832,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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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32號
聲 明 人 蔡欣娟
      蔡玟雯
      蔡政翰
      蔡柏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偉達
法定代理人 鄭詠薰
聲 明 人 蕭蔡美麗
      吳蔡珊嫻
      蔡阿粉
      王蔡有
      蔡素貞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蔡其松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 街00號」,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本院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 權,聲明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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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