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58號
聲 請 人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育
相 對 人 邱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各本票到期日詳見附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 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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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6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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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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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2月28日 │15,368,589元 │106年8月30日 │106年8月30日 │244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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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2月28日 │561,225元 │106年8月30日 │106年8月30日 │244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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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2月28日 │8,750,084元 │106年8月30日 │106年8月30日 │2445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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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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