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64號
聲 請 人 李綾娥
相 對 人 蔡偉哲
相 對 人 王博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