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17號
PCDV,88,訴,317,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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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曹肇揆律師
         王惠然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六七巷十八號一樓
  即反訴原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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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