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曹肇揆律師
王惠然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六七巷十八號一樓
即反訴原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