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173號
PCDV,106,司促,33173,201711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靜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靜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51554118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5日止累計16,830元正未給
  付,其中14,706元為消費款;92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靜翰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706 │     │0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