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志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柒拾叁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志星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13000199521877),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新臺幣60,87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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