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923號
PCDV,106,司促,3292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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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麗惠即劉陳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麗惠即劉陳麗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4563018506117996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1月20日止累計新
   臺幣(下同)19,159元未給付,其中16,534元為消費款;
   1,425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麗惠即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534 │陳麗惠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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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