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文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柒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