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靖皓即高靖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靖皓即高 靖騏住所設於臺南市新營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