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697號
PCDV,106,司促,32697,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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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9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宜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宜宸分別於1、民國105年2月1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及
  於2、民國105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
  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0日
  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
  ,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10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
  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72,833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宜宸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62160 │     │9月18日   │      │1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宜宸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210673│     │0月10日   │      │8.6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宜宸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逾期一期,│
│  │62160 │     │9月18日   │      │當月計收逾期延│
│  │元  │     │      │      │滯金參佰元;連 │
│  │   │     │      │      │續逾期二期時,│
│  │   │     │      │      │當月計收逾期延│
│  │   │     │      │      │滯金肆佰元;連 │
│  │   │     │      │      │續逾期三期當月│
│  │   │     │      │      │計收逾期延滯金│
│  │   │     │      │      │伍佰元,最高收│
│  │   │     │      │      │取3個月    │
├──┼───┼─────┼──────┼──────┼───────┤
│ 002│新臺幣│林宜宸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210673│     │0月10日   │      │臺幣1,000元計 │
│  │元  │     │      │      │付違約金,最高│
│  │   │     │      │      │收取3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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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