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575號
PCDV,106,司促,32575,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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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張怡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柒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
  金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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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