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碧卿於91年12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
幣735,868 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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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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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碧卿 │自起息日民國│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381469│ │95年12月20日│8 月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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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碧卿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564 │ │0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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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碧卿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98739 │ │0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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