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418號
PCDV,106,司促,32418,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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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郭張抽
債 務 人 郭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陸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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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