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1723號
PCDV,87,訴,1723,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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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七二三號
  原   告  竣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金溪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憶娟律師
  被   告  嘉邦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九七號二六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八巷二一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九七號二六樓之二
         沈志成律師
  右 一 人
  複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街三十三號三樓之一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如起訴狀及準備書狀所載(如附件)。 三、證據:提出染整加工指示單、對帳單及成品交貨單、發票、存證信函及回執、 報價單等件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 付,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將系爭布匹一萬六千 四百六十一點九公斤交由原告染整,原告固已加以染整,然系爭布匹卻 因原告染整不當致生纖維碎化之嚴重瑕疵,被告且因而遭買受人昆慶國 際有限公司拒絕給付買賣價金約新台幣︵下同︶四百餘萬元,就此請傳 喚系爭布匹買受人即昆慶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文釧到庭說明自明,此 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被告於原告依約為完全之給付前,自得拒絕給付報 酬予原告而無疑。
(二)又按債務人不為完全之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二



十七條著有規定。本件被告因原告之瑕疵給付而受有四百餘萬元之損失 ,已如前述,此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有權請求原告賠償四百餘萬元之損 害。茲以該四百餘萬元之債權與原告所請求之一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三 十九元之報酬抵銷後,被告不惟不須再給付任何報酬予原告,原告尚且 應再給付二百餘萬元予被告而無疑。
三、證據:提出異常單、異常狀況通知單、異常報告等件影本為證,並聲請訊問昆 慶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文釧
丙、本院依兩造之聲請將被告所主張有瑕疵之布匹送請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進行鑑 定。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受被告之託染整布匹總重一萬六千四百六十一點九公斤完畢並已 交貨,但被告卻積欠承攬報酬一百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三十九元,經原告函催均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染整加工指示單、對帳單及成品交貨單、發票、存證信函 及回執、報價單等件影本為憑,被告固不否認上情,惟以﹕因原告染整不當致生 纖維碎化之嚴重瑕疵,被告且因而遭買受人昆慶國際有限公司拒絕給付買賣價金 云云置辯,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自應就因原告染整不當致生纖維碎化之 嚴重瑕疵負舉證則任。
二、經查﹕證人即昆慶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葉文釧於本院訊問時僅證稱﹕「布匹有無 問題,表面上看不出來,一定要做好衣服下過水之後才會發現」等語,並未能證 明布匹之瑕疵係因原告染整不當致生纖維碎化所致,另被告雖提出異常單、異常 狀況通知單、異常報告以做為原告所染整之布匹有瑕疵之證明,惟原告主張﹕異 常單、異常狀況通知單、異常報告上之瑕疵僅係顏色改修,均已改善等語,亦為 被告所不否認,況本院依兩造之聲請將被告所主張有瑕疵之布匹及製成衣服之成 品送請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進行鑑定結果,亦因未提供未染整前之胚布供比對 以致無法鑑定瑕疵係織造因素或染整因素所造成,有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出具 之試驗報告可參。是被告既未舉證瑕疵係因原告染整不當致生纖維碎化所致,則 其空言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抵銷云云,難謂有據。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三、從而原告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承攬報酬一百三十六萬八千八 百三十九元,及自原告催告被告付款期限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翌日之八十七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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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