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83號
PCDV,106,司促,32283,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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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3號
債 權 人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
債 務 人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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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