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06號
PCDV,106,司促,32206,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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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06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傅紹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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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