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061號
PCDV,106,司促,32061,2017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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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火亮劉建成楊承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劉建成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火亮劉建成楊承泰發支付 命令,經核債務人劉建成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 劉建成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 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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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