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061號
PCDV,106,司促,32061,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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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張火亮
債 務 人 楊承泰
一、債務人張火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
  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張火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楊承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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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