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張火亮
債 務 人 楊承泰
一、債務人張火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
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張火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楊承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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