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022號
PCDV,106,司促,32022,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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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筱蘋(原名:王思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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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