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51號
債 權 人 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文清
債 務 人 林懿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肆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