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904號
PCDV,106,司促,31904,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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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王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肆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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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