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聖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聖康於民國91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92年
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1月09日止累計42,805元未給付
,其中9,989 元為本金;28,035元為利息;4,781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7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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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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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聖康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989元│ │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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