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818號
PCDV,106,司促,31818,2017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8號
債 權 人 日日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債 務 人 中興傑達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貳仟零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傑達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達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日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