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18號
債 權 人 日日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債 務 人 中興傑達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貳仟零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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