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685號
PCDV,106,司促,31685,201711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易晴(原名:柯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柯雅莉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
  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596元整,及自民國96
  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