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545號
PCDV,106,司促,31545,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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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5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林雅萱即捷森風管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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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