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455號
PCDV,106,司促,31455,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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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游茹茵
債 務 人 游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茹茵於民國(下同)102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
  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志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37,63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
  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37,63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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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