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444號
PCDV,106,司促,31444,201711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司徒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叁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