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孟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柒仟捌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捌佰捌
拾肆元,及其中玖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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