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269號
PCDV,106,司促,31269,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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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孟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柒仟捌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捌佰捌
  拾肆元,及其中玖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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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