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214號
PCDV,106,司促,31214,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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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吳靜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叁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玖佰貳拾叁元之
  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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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