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王遐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肆
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5241150303387709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42,441 元,其中
已到期本金241,817 元(已到期之本金241,817 元與分期
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6 年10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624 元、違約金雜費計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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