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中立
債 務 人 許素娥
一、債務人王中立、許素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叁仟叁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中立前就讀復興商工、東南技術學院、華
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許素娥、案外人王學椿(保證部份已
結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44,65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中立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43,30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素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中立、許│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3308│素娥 │6月10日起 │0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中立、許│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3308│素娥 │7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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