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李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
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
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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