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865號
PCDV,106,司促,30865,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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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火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火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0日止累計214,841元正未給
  付,其中208,787元為消費款;3,654元為循環利息;2,4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火金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08787│     │0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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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