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蘇佩淩
債 務 人 蘇遠銘
一、債務人蘇佩淩、蘇遠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
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佩淩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蘇遠銘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17,5
5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佩淩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04月01日(即第21期),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5,088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蘇遠銘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佩淩、蘇│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45088 │遠銘 │4月01日起 │0月3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3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佩淩、蘇│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0.115% │
│ │45088 │遠銘 │5月02日起 │0月3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0.215% │
│ │ │ │0月31日起 │1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1月0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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