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46號
債 權 人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展
債 務 人 長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叁仟叁
佰貳拾伍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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