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9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債 務 人 翊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宏隆
人
債 務 人 王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陸
仟零伍拾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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