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景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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