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82號
PCDV,106,司促,30682,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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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景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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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