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06號
PCDV,106,司促,30606,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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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鎮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
   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 期計付新臺
   幣(下同)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
   、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
   3 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二)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0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31,562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30,295元為自民國92年8 月11日起至民
   國106 年10月10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567 元、違約金
   700 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鎮興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0295 │     │0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鎮興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3期計付5│
│  │30295 │     │0月11日起  │      │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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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