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520號
PCDV,106,司促,30520,20171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5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賴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玖佰貳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