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振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叁佰肆拾元
,及其中肆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