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343號
PCDV,106,司促,30343,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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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4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林冠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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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