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741號
PCDV,106,司促,29741,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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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1號
債 權 人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債 權 人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
  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伍拾玖萬
  伍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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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