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1號
債 權 人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債 權 人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債 務 人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
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伍拾玖萬
伍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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