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5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符南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符南南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已於102 年10月24日為遷出國外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中段規定,支付命令應於國外送達者,不得行之。故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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