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76號
債 權 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債 務 人 許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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