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309號
PCDV,106,司促,21309,2017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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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09號
債 權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債 務 人 極興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雪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陸萬零陸
  佰柒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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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興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