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裁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33號
PCDV,106,司,33,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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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寬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光 
相 對 人 
即受 罰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相對人即受罰人因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
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柒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 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2 、3 項規定,檢查人既 由法院選派,而檢查人於完成檢查後,亦應向法院提出檢查 報告,則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亦應由法院 裁罰,權責始能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7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任檢查人事件,經 貴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選任第三人謝婉麗會計師為 檢查人確定在案。惟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106 年第 一次董事會議事錄第4 點第1 案會議決議拒絕檢查人之檢查 ,故相對人顯違反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特此具狀陳 報貴院,並請貴院裁處罰鍰10萬元。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 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2日以 105 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選派謝婉麗會計師為檢查人,上 開裁定業已確定在案,故本院選派之檢查人謝婉麗會計師 ,自得依法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甚明。(二)嗣檢查人為執行檢查事務,於106 年3 月6 日以大師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師第000000000 號函知相對人,現已由謝婉 麗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因檢查人認相對人之資產 龐大、業務繁多,為順利進行檢查工作,擬請相對人事先 預付檢查人報酬20萬元,以利檢查其業務帳目及財務情況 等事務之進行,並經本院於106 年6 月30日以106 年度司



字第46號裁定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檢查人部分檢查報酬 10萬元並確定等節,有上開函文、檢查人之民事陳報狀、 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然相對人 迄今仍未依循檢查人通知預付其報酬,有大師聯合會計事 務所106 年8 月4 日、同年9 月7 日、同年10月31日函文 各1 紙在卷可查,足稽相對人採取消極不為預付檢查人報 酬之方式,顯有妨礙檢查業務之進行等情事,堪予認定。 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相對人確實未配合檢查人預付報酬之 請求,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職務確實已有妨礙、拒絕及規 避行為。準此,茲審酌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57號選派檢查 人裁定於105 年10月3 日確定,檢查人於106 年8 月3 日 間函請相對人預付檢查人報酬,相對人迄今未能事先預納 ,致檢查人受本院選任至今,仍無法開啟檢查相對人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職務執行,違反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並認聲請人請求裁處10萬元稍嫌過高,爰處以罰 鍰7 萬元,以示懲戒。
(三)另本裁定確定後,檢查人再另行通知相對人配合檢查時, 受檢查之相對人或保管檢查相關資料之人,若再有妨礙、 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嗣後發生之妨 礙行為,自得另加以處罰,附此敘明。
四、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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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和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