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54號
PCDV,106,勞訴,154,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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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江威  
被   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台北市○○ 區○○街00號1樓,而經本院通知後,原告也未就本院是否 具有管轄權一節提出說明,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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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