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24號
PCDV,106,勞執,124,201711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王淳德 
      左劉彬 
      李信傑 
      江沛文 
      朱曜聰 
      張霽  
      劉家豪 
      余亭毅 
      易晉存 
      詹舒淵 
      陳仲辰 
      曾宥傑 
      王尚平 
      許俊華 
      邱晟瑋 
      劉皓瑋 
      賴登義 
      李致勳 
      陳品霖 
      黃國凱 
      方臆惟 
      徐帛新 
      林恩申 
      林朝淇 
      沈揚修 
      鄭惟仁 
      凃景淳 
      陳詩韻 
      雷鵬遠 
      賴信延 
      張育瑋 
      李典恩 
      張智皓 
      李柏儀 
      于巧紋 
      彭少宣 
      周以澤 
      盧美之 
      廖珍鈺 
      詹以帆 
      顔稚剛 
      江俊諺 
      洪祥閔 
      關宗宇 
      王廣雋 
      廖伯軒 
      趙信佳 
      張家齊 
      黃仁賢 
      楊子賢 
      游詔期 
相 對 人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之「張齋」記載,應更正為「張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