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24號
PCDV,106,勞執,124,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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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王淳德 
      左劉彬 
      李信傑 
      江沛文 
      朱曜聰 
      張齋  
      劉家豪 
      余亭毅 
      易晉存 
      詹舒淵 
      陳仲辰 
      曾宥傑 
      王尚平 
      許俊華 
      邱晟瑋 
      劉皓瑋 
      賴登義 
      李致勳 
      陳品霖 
      黃國凱 
      方臆惟 
      徐帛新 
      林恩申 
      林朝淇 
      沈揚修 
      鄭惟仁 
      凃景淳 
      陳詩韻 
      雷鵬遠 
      賴信延 
      張育瑋 
      李典恩 
      張智皓 
      李柏儀 
      于巧紋 
      彭少宣 
      周以澤 
      盧美之 
      廖珍鈺 
      詹以帆 
      顔稚剛 
      江俊諺 
      洪祥閔 
      關宗宇 
      王廣雋 
      廖伯軒 
      趙信佳 
      張家齊 
      黃仁賢 
      楊子賢 
      游詔期 
相 對 人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對於本件申請人78人請求項目、金額不爭執。本件積欠資遣費及工資總額為11,526,728元(均如清冊所示)」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7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 立在案,惟相對人經聲請人定期催告仍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二 、三項所載之資遣費、欠薪金額、加班費等義務,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對於本件申請 人78人請求項目、金額不爭執。本件積欠資遣費及工資總額 為11,526,728元(均如清冊所示)」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 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12日新北府 勞資字第1061343054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 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積欠薪資及加班費之調



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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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