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陳宇農
張采寗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6
張友昇
范榮益
陳伯翰
相 對 人 運聖刀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 國 106年10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 新臺幣(下同)490,349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兩造間 106年10月12 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勞方 不同意續行二次會議」,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 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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